按照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工作暂告一段落,下一步救灾工作的重心转到灾民安置上来,在余震频发、地震次生灾害还在威胁灾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时候,作为减灾的职能部门,有责任和义务向灾区公民作好防震减灾的应急宣传,以提升灾民科学防震减灾的能力。
地震瞬间的巨大作用力不仅直接摧毁建筑物造成严重的灾害,而且可能作为触发因素引起其它灾害,我们把前者叫直接灾害,而把后者称为地震次生灾害。
地震次生灾害是指:由于强烈地震使山体崩塌,形成滑坡,泥石流;水坝河堤决口造成水灾;震后流行瘟疫;易燃易爆物的引燃造成火灾、爆炸或由于管道破坏造成毒气泄漏以及细菌和放射性物质扩散对人畜生命威胁、恐震心理、流言蜚语及谣传引起社会秩序混乱和治安恶化造成的危害等等,统称为次生灾害。
城市是各种生命线工程高度集中的地区,地上地下各种管网密布,地震次生灾害尤为突出,国内外历次大地震都有不同程度的表现。如1975年2月4日海城7.3级地震,鞍钢因停电停水而冻结,高炉停产;营口水电设施破坏,全市停水停电,城市滩痪。1976年7月28日唐山7.8级地震,开滦矿供电中断,涌水量猛增,矿井被淹。天津碱厂白灰埝滑坡使30多人丧生;化工厂阀门破坏、溢氯毒死5人。1964年6月19日,日本新潟7.5级地震,油库受震起火,大火烧了360小时,直至原油烧尽,300多所民房,工厂无一幸免。1906年4月18日美国旧金山8.3级地震,火炉翻倒引起大火,供水系统破坏,大火持续三天三夜,10平方公里市区化为灰。
目前汶川“5.12”大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有以下几种:
一、堰塞湖形成的水灾。堰寒湖是地震形成的湖泊。提起地震湖,人们会想起 1933年四川叠溪地震,这次地震发生在人烟稀少的川西山区,竟造成了6800多人死亡,就是因为地震湖酿成了一场水灾。
1933年8月25日,叠溪发生了7.5级大地震,崩塌的山体把岷江拦腰截断,筑起了三条大坝,使每秒近千立方米的岷江断流了。坝内的水不断升高,江水开始倒流,淹没了两岸的村庄和农田,3个地震湖连成一片,逶迤四五十里。10月9日,地震后的第45天,岷江上游阴雨连绵,江水猛涨,傍晚,高160米的大坝突然崩溃,积水倾泻而出,泥沙巨石沿江而下,浪头高达20米,洪水吼声震天,沿两岸的村镇田园一扫而过,人畜逃避不及,尽被卷入水中,当时政府派往调查灾情的十余人,住在江岸的一座古庙内,除一人幸免外,其余全被洪水冲走。解放后,政府对地震湖进行了疏导和堤坝加固,附近还建起了大熊猫自然保护区,成了旅游胜地。后来又历经几次洪水和地震,地震湖都安然无恙。
汶川“5.12”大地震形成了北川县湔江唐家山等三个堰塞湖,其溃决的可能性较大,中央、省、市已采取多种措施,严密监视、预警、人员转移方案,作为灾区的公民,也应当自觉履行防震减灾的法定义务,服从指挥,遵守纪律,严格执行疏散方案,在市委的统一领导下,避免水灾带来的新伤害。
二、余震和后续余震可能加重灾情:主震已经震坏尚未倒塌的建筑物,再遭遇强余震可能倒塌。在一次强烈地震后,发生一系列余震是很普遍的事,一般都会构成一个地震序列。汶川“5.12”大地震发生后,中国地震局根据余震的时空强分布,确定为主震余震型地震,最大可能余震为6.5级,左右,余震总趋势呈持续、起伏、衰减状态。对可能发生的强余震,不同地区应采取不同防范措施。具体来说,主震区应该做的防范主要包括:密切跟踪震情,加强监测;有关部门应加密险情监测,防止次生灾害发生;对可能产生次生灾害的地点,余震发生时要注意躲避,避免产生损失。
主震区以外的地区,应该保持冷静,不要防范过度,住在危房的群众可采取躲避措施。
针对绵阳来讲,绵阳城区(涪城、游仙)、三台、梓潼、盐亭以及江油、安县以南部分地区,属于强余震波及区,只要房屋结构完好,维护和隔断墙体轻微损坏的,房屋可以使用。但要注意防范过度带来的心理压力和避震过程中造成新的伤害。
上述地区以外的北川、平武以及江油安县北部区域,则一定要采取避震措施,待余震基本结束警报解除后,才能到室内生活。中央和全国人民对灾区非常关心,支持力度很大,帐篷、简易房正源源不断地运往灾区,灾区人民应当用自信战胜不幸,克服暂时困难,不要到已损坏的房屋中去,避免余震带来新的伤害。
三、地震谣传加重社会危害:古今中外凡属社会性的自然灾害都伴有严重的社会秩序和生产活动的混乱问题。强烈地震不仅威胁着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使国民经济蒙受巨大损失,而且正常的维护社会秩序的手段很难奏效。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由于管理措施跟不上,宣传组织群众自救无力,出现交通堵塞、骚乱事件,抢购物资、误传、谣传、误发警报诱发骚乱;迷信活动等,扩大停工停产面;另一方面,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为了商业目的,个人私欲膨涨,趁社会混乱之机,搞破坏活动,如哄抢抗震救灾物资、哄抬物价、抢劫灾区重要部门的物资、设施等各种刑事犯罪等。因此,制定地震社会洽安对策,如交通管、对食品药品等基本生活用品统一发放和分配、划定禁止区域等,实际上是为了抢险救灾和恢复社会秩序需要通过适当限制公民权利的方式赋予政府在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采取的紧急行政权,这些行政权的行使,以保护公民的权利不受侵害。公民在非常时期,就必须理解、支持、执行政府的应急措施,避免和减少社会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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